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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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经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川农办[2006]45号文)批准,由四川省现代农业促进中心受理和组织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的申报及评审工作。为努力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农产品品质,扩大特色产品的知名度,提高优质农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6]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实施农业名牌战略的宗旨是:促进我省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变,为加快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面向市场,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优质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满足广大消费者对名牌农产品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
| 第三条 农产品知名品牌,是指农业各产业中质量水平高、安全环保性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品牌。它是农产品的精华,也是农业资源与先进科学技术的结晶,是我省农业和农产品质量水平的象征。 |
第四条 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评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开、公平;
(三)、市场评价与专家评审相结合;
(四)、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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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认定以市场评价和效益考核为主,符合知名品牌条件的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优先认定为农产品知名品牌。 |
| 第二章 农产品知名品牌认定范围 |
第六条 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认定范围是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第七条 以下产品不在认定范围之内: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管理,但未获证或未登记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能源等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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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农产品知名品牌认定条件 |
第八条 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产地在四川省区域内。
(二)、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产品应有注册商标。
(四)、产品有明确标识或包装。
(五)、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相关指标经市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六)、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体系完善。产品生产能力强、规模大、效益好,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产品在市场销售三年以上,无重大质量事故。
(八)、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明确的地域界定证明。
第九条 申报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申报书;
(二)、商标注册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复印件;
(四)、在申报年度,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明、登记证书、包装图片、实物样品等)。
(六)、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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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要求的产品,由申报单位填写《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申报书》,连同其它附件材料,向四川省现代农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市(州)农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产品,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四川省现代农业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 四川省现代农业促进中心邀请省级涉农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农产品知名品牌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产品信誉、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经四川省现代农业促进中心评选的农产品知名品牌名单,报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批后,颁发“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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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农产品知名品牌管理 |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的产品,可在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称号,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统一标志。严禁其它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冒用此称号和标志。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农业生产、开发、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十六条 “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称号使用期限为三年。对申请延期继续使用“四川省农产品知名品牌”称号及统一标志的生产单位,在使用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内向四川省现代农业促进中心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农产品知名品牌生产的监督。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投诉的产品,生产单位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限期整改;对非法转让农产品知名品牌称号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由颁证部门取消其农产品知名品牌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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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现代农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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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现代农业促进中心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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